(一)受理
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提交的上述文件、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后,登記主管機關方可受理,否則,不予受理。
(二)審查
登記主管機關受理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的申請登記后,應審查核心企業提交的文件、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,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。
(三)核準
登記主管機關經過審查和核實后,根據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》及其施行細則和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以及《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(試行)》等的規定,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,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。
(四)發照
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,登記主管機關應分別頒發有關證照,并及時通知其法定代表人(或負責人)領取證照,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。
(五)公告
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,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,企業集團自核心企業的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即告成立。登記主管機關發布企業集團成立的公告中,應載明該企業集團的名稱(包括簡稱、外文名稱及縮寫)、核心企業名稱和成員企業、成員單位名稱。